近期,85岁邱老伯承诺死后将名下房产赠与养女以换取赡养,起初邱女士照顾邱老伯,但双方关系恶化后邱老伯反悔,拉黑养女微信并将养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。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,许多独居或无子女老人开始寻求“以房养老”的模式,希望通过房产的许诺换取一个安稳的晚年。 然而,这种寄托着晚年保障期望的赠与行为,一旦操作不当或沟通不清,极易引发纠纷,最终可能让老人陷入“房财两失”的困境。 日前,一起案件,就为我们深刻揭示了此类操作潜在的风险与教训。 事情的主角是一位85岁的邱老伯。他与邱女士之间曾有一段收养关系,但在1992年便依法解除。 此后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,双方几乎断绝了往来,既无共同生活,也未曾相互照顾或赠与,形同路人。 时光荏苒,年事已高、身边又无其他子女的邱老伯,开始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感到忧虑。他渴望得到关心与照顾,便想到了曾经关系密切、但已许久不联系的邱女士。 2019年,邱老伯主动联系上了邱女士,表达了自己的意愿: 他希望邱女士能够承担起照顾他晚年生活的责任,作为回报,他承诺在自己去世后,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邱女士。 这份看似“以房换养”的协议就此初步达成。 为了表明诚意,推动协议落实,邱老伯在同年11月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。 令人意外也暗藏伏笔的是,在办理产权登记时,他并未将房产单独登记在邱女士名下,而是登记在了邱女士的儿子宋先生和他自己名下,并且进行了明确的产权分割: 宋先生占有99%的产权份额,邱老伯自己仅保留1%。邱老伯此后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子中。 事情至此并未结束。邱老伯似乎希望能有更明确的保障。 于是在2020年1月和2022年2月,他两次与邱女士签署了书面协议。 协议的核心内容清晰指向:邱女士需要履行对其养老送终的义务,才能获得相应的房产份额(实质上是宋先生名下的份额)。 两份协议的存在,清晰地记录下了邱老伯以房产换取赡养的真实意图。 起初,邱女士确实履行了部分照料义务。她时常探望年迈的邱老伯,并为他购买生活必需品。 然而,好景不长,日常生活琐事很快成为矛盾的导火索。双方因故发生了多次争执。 最终,邱老伯将邱女士的微信拉黑,双方沟通彻底中断。更严重的是,邱女士在关系恶化后,探望和照顾邱老伯的行为也变得稀少。 深感失望和担忧的邱老伯认为邱女士未能履行当初约定的赡养义务,于是果断地将邱女士及其儿子宋先生一同起诉上法院。 他的诉讼请求非常明确:要求撤销对宋先生的房产份额赠与,并要求收回相应房产。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,双方都确认了一个基本事实:宋先生名下所占的99%房产份额,来源于邱老伯的赠与行为。 然而,这场官司的胜负关键,却落在了这份赠与究竟是不是附有赡养条件上。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分歧。 原告邱老伯坚定认为:当初主动联系邱女士,并将房产绝大部分份额赠与她的儿子,前提就是希望邱女士能亲自照顾自己安度晚年。 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就是最有力的证据,其核心条款就是“养老送终换房产”。 邱女士后续未能持续履行照料责任,尤其在被拉黑后基本不再履行,严重违背了赠与所附的义务,因此他有权依法撤销赠与。 被告邱女士则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。 她辩称邱老伯之所以赠与房产,是为了弥补过去解除收养关系对她造成的伤害和亏欠情感,而并非将履行赡养义务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。 她甚至表示:“如果当时我知道这份赠与是附带我必须赡养他的硬性条件,我可能根本就不会接受。” 她进一步解释拒绝的理由是,邱老伯的想法经常反复无常,过去也曾采取类似方式(赠与财产后索回)对待其他亲戚,这让她心存疑虑。 在法庭上,她还提出一个细节:即使认可协议,其中关于养老换房产的约定也只应针对邱老伯自己名下那1%的份额,认为用1%换整个养老送终责任不合情理。 普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,对双方的背景关系和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与审理。 法院首先注意到一个关键背景:邱老伯与邱女士的收养关系已于1992年解除,至2019年重新联系时,已逾二十年。 在这漫长的岁月里,双方既无共同生活基础,也缺乏基本的情感交流和互助行为。 法院还了解到一个事实:在联系邱女士之前,邱老伯曾尝试将房产赠与侄女以换取赡养,但被侄女拒绝,这才转而找到邱女士并实施了包括赠房在内的一系列行为。 基于上述背景事实,法院认为,邱女士关于“房产赠予仅为情感补偿”的主张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,难以让人信服。 相反,两份协议自纸黑字明确记载,争议房产的赠与(以宋先生持有99%的形式)是邱老伯用于保障自身养老之用的对价。 根据相关规定,如果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、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、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,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。 最终,法院依法判决,支持了邱老伯的诉讼请求,撒销其对宋先生的房产赠与。 本案的判决结果虽然给了邱老伯一个法律上的说法,但对于一位风烛残年的老人而言,这段经历无疑充满了辛酸。 它再次向社会敲响了警钟:在“以房养老”的操作过程中,潜藏着巨大的风险。 专家建议:在老龄社会的进程中,“以房养老”的初衷虽好,但操作路径的选择至关重要。 本案深刻告诫我们:财产是晚年生活的重要依托,绝不能轻易交出控制权。无论是选择遗赠扶养协议,或坚持用遗嘱明确意愿的方式,远比仅凭一纸承诺或贸然过户房产要稳妥得多。 在寻求依靠的同时,保护好自己最后的保障,才是晚年安享幸福的基础。 立遗嘱其实很简单😇 只需联系我们提供资料 我们将会有专员为您上门服务 还在为自己的资产规划所烦恼吗? 让我们为您排忧解难 OSS Advisory - 找专业人做专业事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Address: 69-01, Jalan Anggerik Emas 1, Taman Anggerik Emas, 81200 JB. Mobile: 012-7119693 (whatsapp) Tel:07-5952804 Website: www.ossplanning.com.my Email:admin@ossplanning.com.my 文章来源:中华遗嘱库 照片来源:今周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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